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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類: 縣區(qū)(市)文件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旌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政務公開信息審核發(fā)布管理制度等兩項制度的通知 文號: 政辦〔2019〕23號
生成日期: 2019-04-28 發(fā)布日期: 2019-04-28
旌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政務公開信息審核發(fā)布管理制度等兩項制度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9-04-28 00:00 來源:旌德縣政府(辦公室) 字體:[ ]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現(xiàn)將《政務公開信息審核發(fā)布管理制度》、《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縣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9年4月26日

 

政務公開信息審核發(fā)布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政務公開網站管理,規(guī)范網站信息采集、審核、發(fā)布等工作流程,確保發(fā)布信息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按規(guī)定應在縣政務公開網站進行信息公開的所有行政事業(yè)單位。

第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指導及政務公開網站建設、管理、維護等工作。各相關單位是信息公開的實施機構,負責本單位、本部門需要公開信息的采集、審核、發(fā)布等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發(fā)布的信息應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保證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確保信息來源渠道合法、正規(guī)。

(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發(fā)布中央文件、國務院文件(含以中央辦公廳名義、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fā)的各類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應當從人民日報、新華社等中央新聞單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網站轉載。

(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發(fā)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應當從安徽日報、安徽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單位或省政府網站轉載。

(三)轉載其他機關、單位的文件、電報,應當從文件、電報的制發(fā)機關、單位官方門戶網站或該機關、單位授權的媒體轉載,嚴禁從未經授權的網站轉載。轉載頁面上要準確清晰標注轉載來源網站、轉載時間等。

第四條  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所有政務類信息在正式發(fā)布前,應認真校對和審核;經審核后信息方可在縣政務公開網上傳,未經校對和審核把關的信息不得上網發(fā)布。

第五條  建立健全互聯(lián)網網站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嚴格遵循“誰發(fā)布誰審查”、“事前審查”和依法公開的原則,認真落實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嚴格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縣政務公開網站的信息審核發(fā)布實行“三級負責制”。

(一)各單位信息專管員是政務公開網站信息發(fā)布和保密審查人員,負責一級審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發(fā)布等環(huán)節(jié),確保信息格式正確規(guī)范、用字準確無誤、更新及時到位、鏈接有效導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時,要加強后臺賬號密鑰管理,落實專人負責。

(二)各單位分管政務公開負責同志是信息審核負責人,負責二級審核,對部門信息進行二次審核、修改。確保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信息來源合法、正規(guī),同時對信息是否涉密等進行審核。重大事項或敏感信息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對本部門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安全性負責。

(三)縣政府辦負責三級審核??h政府辦定期對各部門已發(fā)布信息是否有錯別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確、更新是否及時、鏈接是否有效等進行抽查,如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刪除信息,并責成部門予以更正。縣政府辦強化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對各部門信息公開的錯誤率進行統(tǒng)計,凡出現(xiàn)一次嚴重錯誤的,通報批評;對因審核不嚴導致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失實、泄密、引發(fā)負面影響的,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七條  發(fā)布關系重大事件、重要輿情的信息和負面信息,應上報縣政府辦審核并經縣政府同意后方可發(fā)布。

第八條  各單位在制發(fā)正式公文時,要對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同時作出規(guī)定,實行同步審批,以簡化上網發(fā)布信息審核程序。

第九條  建立完善的網站信息發(fā)布登記歸檔制度。所有上傳信息經信息審核負責人審核后,要做好制表歸檔工作,以備查閱。

第十條  嚴格執(zhí)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單位不得在網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發(fā)布違反國家法律及地方法規(guī)的信息,不得發(fā)布與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復制和傳播各類不健康信息,不得發(fā)布虛假信息。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縣政府有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積極推進我縣政務公開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推進政務陽光透明和決策公開,密切政府與群眾關系,廣納民意,結合縣政府工作規(guī)則,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社會公眾代表,包括利益相關方、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媒體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市政府法律顧問等人員,以下簡稱“社會公眾代表”。

第三條  涉及下列議題的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縣政府專題會議,可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一)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涉及我縣改革發(fā)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規(guī)劃、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事項及重大民生事項。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改革發(fā)展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四)其他有必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事項。

第四條 社會公眾代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五條  會議籌備與組織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應當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全程列席??h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議題需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參加。凡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和各部門集體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召開討論會或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議題匯報單位應編制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方案,明確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并隨同匯報材料一同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社會公眾代表??h政府辦提前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網等公開會議議題。

(二)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需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會議召開時間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時到會影響。

(三)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會議紀律。按議題列席的,在該議題討論結束后離場。

(四)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書面形式反映;會議過程中,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代表可根據會議安排發(fā)言,承辦科室負責對發(fā)言內容進行記錄,提供會議決策參考。

(五)會議結束后,相關單位應將代表意見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反饋給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同時在3個工作日內履行信息公開審查程序后交縣政府辦在縣政務公開網站進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